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一八二义工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协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协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本协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
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本协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协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协会接受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协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的情况
(六)本协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本协会的责任,本协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协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协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本协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协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理事长)或会长(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协会会长有权以本协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协会 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协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条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协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公开本协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相关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本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财务报告 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本协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 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本协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协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 ,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本协会应当随时关注本协会的信息动态,对本协会正常运作和会员 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本协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要建立 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 、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本协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直接对本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 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由于本协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协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浮生箬梦2023-07-05 23:00:44编辑